黄女性和王先生结结婚以前一同购买一套房子,购房总价为49万元,首付款中37万元是黄女性爸爸妈妈出资,另外3万两人一同出资,剩下的9万黄女性从银行贷款,结婚以后用自己银行账户还款。好景不长,结结婚以后不久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,王先生觉得,不论当时出资多少,这套房屋都是夫妻一同共有财产,离婚时应当一人分一半。
广东肇庆中级法院审理后觉得,结婚以前爸爸妈妈为子女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,因此黄女性爸爸妈妈出资的37万元购房款应认定为对黄女性的个人赠与。虽然房子结婚以后登记在王先生、黄女性的名下,但房子由黄女性爸爸妈妈支付大多数的购房款,现该房子经评估总价值为元,最后法院判决房子判归黄女性所有,黄女性向王先生补偿房子总价值的2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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